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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15年2月6日 (星期五)前備妥相關文件,繳交至註冊組辦理。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教育局補助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請領補助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新申請者(新案),應檢具以下文件由學校彙整,初審後函報本局核辦。
(一)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恤亡給予撫令證書。
(二)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優待名冊(加蓋關防)。
三、114學年度第2學期已核定有案者(舊案),請檢附以下文件各1份,免備文送本局憑撥。
(一)切結書。
(二)經費收支清單。
(三)印領清冊(加蓋申請學生私章及關防)。
(四)本局原核定公文非本次公文(全或半公費)影本(加蓋與正 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
(五)收據(市立學校免附)。
四、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必填寫完整。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7月至翌年1月底止, 計7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2月至6月底止,計5個月, 為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 當年之9月份起核給。
(三)制服費每學年於第一學期僅領取1次;第二學期新案申請者減半領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 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