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10 月 2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127898 號函辦理。
二、旨案計畫目標為鼓勵全市英語教師進行全英語授課,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提升學生英語聽說能力。
三、計畫期程: 11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四、辦理方式:
(一)本計畫無須事先填報計畫申請書,學校應鼓勵校內英語教師以全英語進行公開授課至少一次,並完成「全英語教學公開授課紀錄表」(如計畫書附件 2 )及「全英語教學檢核機制表」(如計畫書附件 3 )後函報本局審查,審查通過後函復敘獎。
(二)本計畫內之「全英語授課」係指該學期英語課程中課堂用語( classroom English )或運用教學媒體,使用英語教學比率達 70%以上,如:一學期 20 堂課需 14 堂全程使用英語授課或國小一堂課 40 分鐘至少 28 分鐘全英語授課、國中一堂課 45 分鐘至少 32 分鐘使用全英語授課。
(三)前揭公開授課可結合以下各校教學活動辦理,如:
1、學校定期教學觀摩。
2、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3、課程與教學創新等計畫方案。
4、英語教學相關計畫成果發表等場次。
(四)教師請參酌教育部函發之國民中小學常用課室英語參考手冊(計畫書內附件 1 )進行全英語教學之使用。
五、為鼓勵英語課採全英語公開授課,授課人員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前於校內進行英語課採全英語公開授課 1 次者,由學校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覈實核予每位授課人員嘉獎 1 次。達 2 次以上者,最高上限為每位授課人員嘉獎 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