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0 年 5 月 14 日府衛疾字第 1100583875 號函辦理。 二、有關疫苗接種假,決議如下: (一)公務人員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 24 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接種者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免具就診或其他證明請假。 (二)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