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本局 113 年 11 月 12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2290604 號函(諒達)辦理。
二、請各校於辦理教師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考核案件時,除審就懲處對象之行為是否構成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稱考核辦法)之懲處要件外,應就案件事實、相關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斟酌判斷後,依考核辦法為適法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