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查性平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 24 條第 7 款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校園性別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流程圖所載學務(教導)處後續處理注意事項。
三、為落實上開規定,有關學校所屬人員處理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通報時機及通報後處置作為,說明如下:
作為:
1、通知當事人:由學校性平會承辦人員主動聯絡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依性平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告知當事人得主張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表明學校通報程序係讓主管機關掌握學校依法處理及調查程序,俾事件管轄權學校持續推動性別友善之學習環境。
2、提供心理支持等措施:
(1)依當事人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等各類專業服務,必要時,應提供保護措施、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或其他協助,例如為保護當事人、班級秩序管理、依法通報、班級秩序管理或物證保全之必要等原因,即時由班級導師或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提供輔導或協助支持,惟不應涉及事件調查及認定事實。
(2)次依性平法第 24 條及防治準則第 26 條規定,學校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應採取必要之處置,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並報本局備查。惟不得命當事人對質、道歉、撰寫自白書面或切結書或其他書面、訪談證人或相關人,避免誤觸性平法所定禁止程序外調查機制之規範。
四、請貴校利用行政會議、教師晨會及相關會議,積極向校內教職員工生進行宣導,提升所屬人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適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