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復貴校 113 年 8 月 29 日仁德中學字第 1130031228 號函。
二、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合先敘明。
三、查貴校第 1 次校事會議召開日期為 113 年 6 月 21 日,依據本局所屬學校處理疑似違法處罰事件流程圖,調查小組應於校事會議召開完竣後次日起 10 日內召開第 1 次調查小組會議(至遲為 113 年 6 月 30 日)。本案迄今已逾 2 個月,請貴校盡速完成相關調查程序,旨案因刻正進行調查報告中,無法按原定 60 日期程完成調查。爰此,貴校依上開規定展延,本局勉予同意,惟請貴校至遲於 113 年 9 月 29 日前務必完成相關程序以利後辦,並確實通知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