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13 年 8 月 27 日南市社家字第 1131165038 號函轉衛生福利部 113 年 8 月 12 日衛部護字第 1131460826A 號函辦理。
二、為保護兒少及性暴力被害人隱私並兼顧媒體揭弊之社會公共利益,該部特制定旨揭指引,請各校向教職員工進行宣導,處理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留意禁止揭露對象及資訊等事宜,避免造成當事人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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