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辦理。
二、復參酌監察院糾正案(案號 107 教正 0014),教師體罰行為之構成認定,應立於「抽象危險」層次論之,意即體罰之成立,無須在個案上,判斷實際有無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結果,以符教基法明文之「零體罰」意旨,併予重申。
三、請貴校於 113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二)前完成旨揭事宜,並於完成後至填報系統第 20632 號填報本案之辦理情形,以落實維護學生身心安全,避免教育人員因不諳法令致觸法。
四、檢附本案相關法規如下,並請貴校納入宣導事項:
(一)教育基本法。
(二)教師法。
(三)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 1「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 2「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