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8 月 2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30079315 號函辦理。
二、旨案遴選簡章,擇要說明如下:
(一)服務期程:自 113 年 8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二)遴選資格:以現職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之正式合格教師為優先,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具藝術專長並具有五年以上之實際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教學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2、具有中央或地方藝術領域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3、其他特殊資歷或條件者,具有證明文件。
(三)遴選類別及名額:舞蹈類,任教高中或國中 1 名。
(四)推薦方式:
1、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推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經當事人同意,並依前款資格就具有專業知能且工作熱忱之教師,向教育部推薦。
2、自我推薦:符合前款資格,且對輔導團工作具有熱忱,並具備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課程與教學、學生輔導及相關專業服務專業能力之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向教育部自我推薦。
三、申請方式:
(一)收件日:即日起至 113 年 8 月 9 日(星期五)止,請親送報名資料或郵寄至臺北市 106016 師大路 31 號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團工作計畫辦公室收。
(二)申請教師經審查合格者另行通知後續甄選事宜。
(三)資料不齊者得於 113 年 8 月 13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前完成補件,逾時歉難受理。
四、有關簡章及報名相關事宜如有任何問題,請逕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學系賴助理、李助理、鄭助理,電話:( 02 ) 7749-3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