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7 月 30 日總處給字第 11300186911 號書函辦理。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第五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復查教育部 112 年 7 月 14 日臺教高(四)字第 1120068368 號函略以,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 萬元/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三、依教育部 1113 年 3 月 21 日召開之「研商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以下簡稱助學系統)相關作業會議」決議略以,為避免造成民眾困擾,自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由助學系統提供學校前一學期部會同性質助學金之舊生發放名單,供學校徵詢學生新學期之請領意願,據以製發註冊繳費單。
茲配合教育部上開決議,請各機關學校提醒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