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7 月 15 日臺教社(四)字第 1132402496 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 111 年 8 月 22 日院臺文字第 1110025587 號函略以:為展現國家語言推動一致性,未來國家語言發展報告或其他文書資料,應參酌 「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書面用語有關規範,優先使用「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臺灣客語、臺灣台語、馬祖語、臺灣手語」。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報告」之國家語言建議書面用語名稱,旨揭計畫中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調整為臺灣台語、臺灣客語、臺灣原住民族語言。
三、另第參點第四項第一款增修為:賽前,由老師帶領學生閱讀自行創作或改編之文本。
四、故本市 113 年度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即得運用自行創作或改編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