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辦理。
二、本局近日接獲民眾陳情每日接數通補教推銷電話,為保護學生個資安全,再次重申貴校確實督導所屬人員基於執行法定職務之需要,始得使用學生個資,並確實建立相關檔案安全維護措施,妥善保管(處理)個資文件,避免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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