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3 月 17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00039254 號函及本區 110 年 3 月 19 日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次申請對象僅限「108 及 109 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及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辦理而領有教育部頒發參賽證明之學生。
三、本區本次高額比序項目「108 及 109 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決賽參賽資格證明書」申請案送審及彙整方式如下:
(一)送件時間: 110 年 3 月 25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 0 分,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30 分。
(二)送件地點:國立曾文農工中興大樓 2 樓第二會議室(附件一)。
(三)學校承辦人列印超額比序項目「競賽成績」審查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參賽證明影本,請承辦人核職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四)將每位學生裝訂完成之競賽成績審查資料,依班級座號順序排列分別放入自備 B4 公文封內,並將「競賽成績資料審查班級統計表」(附件三)貼至該班公文封之封面上。
(五)請學校承辦人彙整各班競賽成績審查資料紙袋,依班級順序排序,送至本委員會承辦人員共同點收、核章及彌封後,方完成競賽成績送審程序。各校承辦人員請於送件當日攜帶「職章」及「與正本相符」字樣之章,以免所送之佐證資料有漏蓋之情事。
(六)請學校承辦人務必檢附旨揭團體姓名冊影本(須核職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以便查核作業。另學生若有更改姓名,請附上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以便查核。
(七)競賽項目請依順序裝訂其佐證資料(影本)於申請表後,影本由國中承辦人員核「職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無核章者不予採計。
四、本次審查採計作業,無論前次是否已申請審查,均以本次申請審查為採計依據。請各國中承辦人務必轉知符合資格之學生,於期限內完成作業。
五、請惠予送件人員公(差)假登記,其差旅費由各服務單位依規定報支。
六、聯絡人及電話:林藝芳總幹事( 06-5721137#201 )、江政樵副總幹事( 06-5721137#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