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2 月 6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20173530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助各主管機關及學校處理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1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款、第 16 條第 1 項等情事,辦理「112 年度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暨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招募」研習。
三、本校符合報名資格之人員如有意願者請於 12/11(星期一)下班前洽人事室報名。
四、本研習共分一、二、三共三個梯次,實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梯:預訂 113 年 1 月 8 日至 10 日(星期一至星期三),研習地點確定後另行公告。
(二)第二梯:預訂 113 年 1 月 16 日至 18 日(星期二至星期四),研習地點確定後另行公告。
(三)第三梯:預訂 113 年 1 月 30 日至同年 2 月 1 日(星期二至星期四),研習地點確定後另行公告。
五、本研習報名資格:本次研習僅招募調查員/調查專業人員,報名資格如下: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教師法第 3 條所稱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三)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
(四)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 曾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或第 18 條情事經調查屬實。
2. 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處理程序中。
六、本局受推薦人員名單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