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 學金要點(如附件1)辦理。
二、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請學校承辦人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若已申請原住民相關獎學金,請勿重複申請)。
1、依據該要點第3條第2項規定,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 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若該項獎學金同樣是由學業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2、其餘一般獎學金(非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 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該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
3、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助學金」,因與本案「獎學 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意即獎 懲表上不能出現小過)。
三、本案獎學金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申請時間:112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資料請於112年10月 6日(五)前,將申請資料造冊檢送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彙整。
2、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案學業優秀 獎學金:
(1)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期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達 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之PR70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2)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以上。
(3)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甲等以上。
3、申請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2,該要點已於112年8月4日公告修正,申請表亦已更新,請務必使用公告格式申請,勿沿用舊表)。
(2)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以能辨識原住民族身分即可,若無戶口名簿影本,可提供學校學籍系統註記原住民身份之頁面,截圖列印後蓋處室印章)。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文件,國小階段無獎懲紀錄者無需附件。
(4)各校申請合格名冊(如附件3)。
4、國中一年級及高中一年級學生皆可申請本案獎學金, 請該學生至原就讀學校辦理申請,並請於申請單上勾 選「畢業生」。
(1)國中一年級學生請至原就讀國小辦理申請,並檢附 國小六年級下學期成績單。
(2)高中一年級學生請至原就讀國中辦理申請,並檢附 國中三年級下學期成績單。
5、請各校審查學生之申請文件後,於112年10月6日 (五)前逕(寄)送至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 (701臺南市東區崇善路1155號-德高國小內),盧靜 慧承辦人彙辦,並於信封註明「112學年第1學期-學業 優秀獎學金申請文件」,俾利彙整後續作業。
(二)才藝優秀獎學金獲獎期間需為112年4月16日至113年4月 15日期間者,請依113年公文公告再送件申請。
四、請符合申請之學校依照旨揭要點規定申請辦理,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為維護學生及家長權益,請各校務必於限 期前完成申請文件寄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