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教育局 112 年 8 月 4 日南市教專字第 1121003333 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代理教師權益,本市在核實給薪的原則下,所屬學校及幼兒園自 112 年 2 月 21 日起得核給代理教師全學年聘期。
三、教師為專業工作者,需持續在職進修成長以支持學生有效學習。爰為鼓勵代理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主動規劃可促進專業能力與教學表現之活動,允宜提供代理教師自主規劃個人進修與教學準備有關活動所需時間。
四、緣上,本市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未兼行政職務代理教師,自即日起,寒暑假期間除依規定核給慰勞假外,另於暑假核給 10 日,寒假核給 5 日公假進行自主進修、備課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