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本市三不一有原則(不隱匿、不包庇、不拖延,有案即查、屬實即罰)辦理。
二、學校務必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落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等,強化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並應落實校園安全巡查工作。
三、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請透過每學期校園生活問卷及相關預防作為敏查學生身心狀況,及時介入、提供必要協助。
四、重申學校於接獲或知悉學生衝突或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處理霸凌事件,請確認務必於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並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啟動處理程序;接獲申請、陳情、檢舉或媒體報導(含社群網路)後,應於 3 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並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三)為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權利,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0 條規定之「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機會,避免報復情事,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及其他必要之處置」。
(四)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以 2 次為限,每次不得延長逾 1 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接獲調查報告後 2 個月內,應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規定處理,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處理結果。
(五)請依「學生輔導法」對雙方當事人及相關人啟動輔導工作,倘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為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管教措施等細節,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五、爾來接獲民眾投訴學校未依法妥處校園霸凌事件,請各校務必留意事件處理程序,包含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組成及會議投票程序均應合法、師對生確認霸凌案應於完成教師考核後通知雙方當事人處理結果時方起算申復時點、學校接獲申復後應立即組成審議小組,毋須先經因應小組受理,審議決定亦不須經由因應小組同意等。
六、綜上,請持續落實預防工作,並於獲悉學生衝突或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積極因應與妥處,應主動提供心理支持並於第一時間善盡告知家長義務,透過親師合作建立保護機制,並藉輔導資源守護學生身心健康,持續營造友善校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