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5 月 24 日教國署學字第 1120061216 號函辦理。
二、教育基本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4 條規定略以:「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合先敘明。
三、請貴校加強下列校園霸淩防制工作事項:
(一)透過週(朝)會等集會時機持續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落實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並於每學期亦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及研習,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能力。
(二)學校接獲申請、陳情、檢舉或媒體報導(含社群網路)後,
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倘經調查屬實即依規定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或學校章則等規定處理;調查過程中為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教學或工作,另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四)強化輔導人員對於高關懷學生之辨識技巧,以有效整合相關資源,即時提供協助,經學校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即依「學生輔導法」對雙方當事人及相關人啟動輔導工作,倘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為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管教措施、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五)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完成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等函報本局辦理。
(六)學校每學期應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四、請貴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學生輔導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落實下列工作:
(一)請依程序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密切留意學校處理情形,並依學生輔導法對當事學生、事發所在班級及
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五、綜上,請貴校持續依「教師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規定,建構友善校園環境;教師透過多元課程引導及班級經營,形塑溫馨尊重、同理接納、互助共好的教室氛圍,促進學生良好情緒管理、人際互動,並引導積極關懷的人格發展;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透過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以消弭霸凌行為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