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一) 依據 本校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第十條規定訂之。
(二)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 目的:
(一) 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護校園安全及學校秩序。
(二) 教導 學生 行動載具使用 的 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使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學習更專心。
三、 實施方法:
(一) 本 規範 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
具無線通訊功能之 終端 裝置。
(二) 學生若有特殊需要須帶 行動載具 到校,可專案申請。學生先向 學務處 索取
申請表,經家長、導師簽章認可, 學務處 審查同意後,方可攜帶 行動載具
入校。
(三) 上學期間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將行動
載具關機。 若需和家長聯繫,可使用學校電話 聯 絡。
(四) 學生申請攜帶 行動載具 ,卻違反上述使用規定 含上課時手機鈴響 者
1. 第一次由學校將 行動載具 暫時保管,通知家長 到校 領回 該生 暫停攜帶
行動載具 一星期 。
2. 第二次違規,學校亦將 行動載具 暫時保管, 通知家長 到校領回 該生 暫
停攜帶 行動載具 二 星期, 且 依校規記過處分 。
3. 第 三 次違規,學校亦將 行動載具 暫時保管,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該生 取
消攜帶 行動載具 之資格, 且依校規記過處分 。
4. 學校 暫時 保管之 行動載具 請家長在一星期內到校領回,若逾期不領
回,則學校不負保管責任。
5. 沒有申請攜帶 行動載具 或被取消 攜帶 行動載具之資格 ,卻將 行動載具 帶
到學校使用者, 該生依校規處分 。 且 行動載具 由 學務處 暫時保管 請家
長在一星期內到校領回,若逾期不領回,則學校不負保管責任。
四、 本 規範 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