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第 63 屆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計畫
一、本計畫重要活動時程如下:
(一)報名期程: 112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五)至 112 年 3 月 24 日(星期五)。
(二)初審時間: 112 年 4 月 12 日(星期三),並於當日下午 8 時以後於本局網站及本市各級學校科學展覽平臺公布進入複審名單。
(三)複審時間: 112 年 4 月 29 日(星期六),各校學生務必於當日至現場解說(排定之到場時間,另案通知)。
二、本計畫重要調整內容如下:
(一)實施計畫第 6 頁、第 13 頁文字修正為「各學校對於學生從事科學研究,可鼓勵團體方式進行,科展作品亦得共同研製。國中組最多三名、國小組最多六名為限。凡未實際參加研究製作之學生,不得列報為作者。」。
(二)實施計畫第 12 頁,優良教師獎勵對象新增第 2 點「獎勵對象應確實指導學生研製作品參展,其屬無實質指導或所指導參展作品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等違反研究倫理情事,無論在何競賽階段,經查證屬實者,終身不在獎勵之列,並追回已發之獎狀、獎牌與獎金。已死亡或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者,亦不在獎勵之列。」
(三)實施計畫第 19 頁附件 4 之 1 調整文字為「本參展作品未曾仿製、抄襲他人之研究成果,並由作者親自製作。」,並增加作者簽名。
(四)實施計畫第 23 頁附件 6 新增第 7 點文字「作品若有引用他人研究、延續自己先前已發表之研究等,應在作品說明書中詳實寫出本次作品創新部分或自己參與研究之比重。」。
三、本計畫請各校務必轉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四、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或補充事項,本局將隨時公告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