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澎湖縣政府111年9月20日府教特字第11109195591號函辦理。
二、申請期間:111年9月15日(星期四)起至111年10月14日(星期五)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對象: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四、獎學金相關訊息,請詳閱附件。
五、相關網址:教育處網站:http://http://www.phc.edu.tw最新消息公告項下(111.9.15公告)下戴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