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杜絕教師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行為,請各校向所屬宣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稱
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以避免教師因不熟悉法規而觸法。
二、管教、處罰與教師懲處:
(一)依據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管教與處罰定義如下:
1、管教係指教師基於輔導管教學生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2、處罰係指教師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實施之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處罰包 括體罰(基於處罰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 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及體罰以外違法處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二)依據教師法第 14 條、第 15 條規定,教師有體罰行為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最重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其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行為情節較輕微者,可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規定,核予記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且當學年度不得考列四條一。
三、教師實施注意事項第 22 點規定之一般管教措施,務必留意實施時機、場域、持續時間有無符合規定,應依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實施,亦應審酌個別學生身心狀況,以採取正向管教措施為原則,視狀況調整、變更及通知監護人協處,以確保輔導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