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 111 年客語能力認證獎勵計畫辦理。 二、 111 年度第 1 次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證書,時「通訊地址」欄位填報「臺南市」通過認證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前揭獎勵計畫附件及相關證明,郵寄或親送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文教推廣科申請。 三、檢附「臺南市 111 年客語能力認證獎勵計畫」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