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5 月 30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12602128B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 4 點、第 5 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業經該部 111 年 5 月 30 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112602128A 號令修正發布。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含發布令影本、行政規則)1 份(如附件),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