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11 年 4 月 13 日南市衛疾字第 1110061911 號函辦理。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同仁或家屬如符合 COVID-19 公費快篩條件,(如,與確診者有相同足跡(同時段),或有收到相同足跡衛生單位通知之細胞簡訊),可自行至本市配有公費快篩試劑之診所就醫進行快篩,或至本市各區衛生所領取免費家用快篩試劑,並須於領用後一日內上傳篩檢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