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5 條及第 11 條規定辦理。 二、為協助學校審議教師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本局訂定處理流程圖及專審會受理調查暨輔導案之申請表件。 三、旨案電子檔亦公告於本局網站-課程發展科-專題網站-臺南市學校教師疑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相關處理流程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