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 109 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說明事項如下:
(一)旨揭所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係指由 1.教育部主辦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2.客家委員會主辦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及 3.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惟查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未收取報名費用,爰不納入本案補助範圍。
(二)本案補助對象為參加 109 年度閩南語或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校長、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通過者全額補助,未通過者半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