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依據:臺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
二、如同仁未參加本校主辦之文康活動,而以分組自由組隊方式實施,每組人數不得少於5人(不含眷屬人數或退休員工)。
三、辦理活動時間請利用例假日、公餘時間、寒暑假舉行,另為配合會計年度核銷期程,請盡量於本年11月底前辦理完畢。
四、本請示單請於活動前3日填寫,於會知相關處室並陳請校長批示後實施。
五、每位教職員工每年度得參加1次,其申請金額不得超過本校文康活動經費編列數額(現行每人補助800元)。
六、辦理戶外性質活動,如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安全契約及辦理參加人員旅遊平安保險,另須配合相關防疫政策。
七、請於活動實施完畢後2星期內檢具動支單向會計單位辦理動支及核銷程序,並請參加人員核實完成簽到及檢附活動照片2張送人事室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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