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5 月 23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50070078 號函辦理。
二、有關各級學校轉介藥物濫用離校學生至各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可否不須同意書一節,原經本局 103 年 9 月 29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030901774 號函轉法務部 103 年 9 月 9 日法保字第 10305510760 號函釋在案。惟衛生福利部召開數次跨部會會議研商後,修正訂定旨揭流程圖。
三、旨揭流程圖重點如下:
(一)未滿 18 歲藥物濫用學生未完成春暉輔導即離校者,轉介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協處。
(二)18 歲以上個案若取得轉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家長同意書(18 至 20 歲)或個人同意書(20 歲以上)者,轉介各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未取得同意書者,逕送警察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議處。
四、國中小端之個案如未能在校完成春暉輔導者做法如下:
(一)因畢(結)業或遭法院裁定安置致輔導中斷者,請貴校仍依規定召開輔導中斷會議後,將中斷會議紀錄、簽到表等相關資料函送本局,並於來文敘明該個案之關懷 E 起來通報序號、畢業後是否繼續升學及就讀學校名稱,再由本局轉介本府社會局協處。
(二)中輟或遭法院裁定收容之春暉個案(學籍仍在校),仍請貴校盡力找回學生,或定期至收容單位探視個案,並以在校完成春暉輔導為原則。
五、檢附法務部「藥物濫用學生未完成春暉輔導離校者後續輔導流程圖」乙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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