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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李國華 - 學務公告 | 2018-04-23 | 點閱數: 55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4 月 12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70041421 號函辦理。
二、旨揭準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依其立法說明,係參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明定當學校調查校園霸凌事件時,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但訴願期間不在準則規範中,校方應輔導學生完成請假程序,並積極提供輔導協助及補救教學,以維護其受教權。
三、另請各校確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辦理,及參考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貴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妥採輔導作為,進行相關學生輔導管教,並訂定輔導計畫,完備輔導紀錄,落實追蹤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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