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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李國華 - 學務公告 | 2017-08-11 | 點閱數: 88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7 月 31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60101262 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 106 年 7 月 12 日警署刑防字第 1060111086 號函辦理。
二、該署訂定「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含發動時機、執法方式、授權層級、警力派遣、通報機制及新聞處理等)如下:
(一)發動時機
1、主動: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
2、被動:依校方請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巡查有無不法,以防制綁架或恐嚇等校園暴力事件。
(二)執法方式
1、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故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7 月 31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60101262 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 106 年 7 月 12 日警署刑防字第 1060111086 號函辦理。
二、該署訂定「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含發動時機、執法方式、授權層級、警力派遣、通報機制及新聞處理等)如下:
(一)發動時機
1、主動: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
2、被動:依校方請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巡查有無不法,以防制綁架或恐嚇等校園暴力事件。
(二)執法方式
1、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故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
作為時,應注意程序上之正當性,並依比例原則之要求,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之適當方式,審慎為之。
3、警察人員進入校園辦理與學生或校園安全相關之案件時,應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審慎新聞處理,遇案情敏感時,應迅速並低調處理(如著便服、使用偵防車等),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三)授權層級:一般案件授權予單位主管(分駐、派出所所長),重大案件(案情敏感或為社會矚目之特殊案件及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等)執行前應向直屬分局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少年警察隊隊長、婦幼警察隊隊長等)報告,必要時向局長報告,由局長(或副局長)召集轄區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及相關人員等,共同研商執行方式(如搜索、扣押方式)。
(四)警力派遣:轄區警察分局負責受理、審查,在警方許可範圍內妥適規劃勤務,調派警力,依學校申請全力協助,並請校方派人會同配合執行。
(五)通報機制:如係案情敏感或為社會矚目之特殊案件或涉及重大刑事案件,並應循主官、刑事、勤務指揮中心系統,通報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同時應注意保密原則與保護學生及學校之名譽。
(六)新聞處理
1、在查緝行動及新聞發布時,注意勿將學校及涉案之少年、學生姓名曝光。
2、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前提下,於自行發布新聞時一併通知轄內教育主管機關通報窗口。
3、有關少年觸法者新聞處理應依該署 101 年 7 月 5 日警署刑偵字第 1010003431 號函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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