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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仁愛的訪客 - 學務公告 | 2017-03-15 | 點閱數: 723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引用菸害防制法對指定公告禁菸場所,乃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原公告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係為誤植,檢附勘誤表 1 份,修正旨揭公告依據為「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辦理」。
三、旨揭公告附件 105 年公告校園周遭環境禁菸(二)、(三):校門口、家長接送區、人行道之名冊編號 66-80 之行政區及學校勘誤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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