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1 年 2 月 25 日(五)前將「申請書(變更學籍或首次申請始須檢附)」及「繳費收據正本等相關證件」送人事室彙辦(國中、小免附,高中、職以上請檢附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須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二、若 110 學年度起,子女有「變更學籍」(如新進小學、國中、高中、大學),請填寫申請書並附繳費收據資料;如員工本人或該名子女為「新學期首次申請」,請填寫申請書、繳費收據並檢附戶籍資料。
三、相關提醒事項如下
(ㄧ)申請條件:公教人員子女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不含研究所)小學以上(不含幼兒園、托兒所)學校正式學生。
(二)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夫妻二人若同為公教人員,應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領。
(三)所申請之子女未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所列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
※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如附檔)所列事項如下: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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