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府各機關學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 10 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日數,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再增加 2 日, 115 年度起再增加 4 日,請查照。
說明:
一、為激勵基層同仁士氣,114 年未休假加班費請領日數上限再調增 2 日為 16 日,所需費用由各機關 114 年度人事費項下調整支應;115 年再增加 4 日為 20 日部分,主計處將配合修改 115 年人事費編列基準,並請各機關預為編列預算因應。
二、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依其學年度起實施。至本府警察局、消防局所屬警消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應休畢 10 日之外,未休假加班費及休假補助費應核實發給。
三、又本府 114 年 5 月 27 日府人考字第 1140713251 號函(諒達),重申各機關對加班派遣應審慎,視業務輕重緩急由主管覈實指派,並於員工提出加班申請時覈實認定是否確有必要,以免浮濫,加強落實加班費管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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