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 7 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併請轉知所屬附設幼兒園,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9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21003 號函辦理。
二、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三、勞動部製作防疫隔離假相關 QA(網址: 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4890/44922/),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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