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市所屬學校教職員工因應登革熱疫情之請假及課務相關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 112 年 2 月登革熱/屈公病防治工作指引(下稱工作指引)及疾管署南區管制中心 112 年 8 月 31 日臺南市本土登革熱防治日誌辦理。
二、查前開工作指引,登革熱在病人發病前 1 天至發病後 5 天的這段期間,稱為「可感染期」,民眾生病期間應在家休息,且儘量避免外出。另疾管署為加強校園群聚防治,建議若診斷為登革熱,發病後 5 天均請在家休息。
三、經查自 112 年 6 月 15 日起至 112 年 9 月 7 日為止,本市確診學校及幼兒園(含私立學校及幼兒園)為 153 所,校內確診人數計有 303 人,疫情有逐步升溫趨勢。依本局 112 年 8 月 25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21110782 號函及 112 年 9 月 6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21152164 號函(諒達),倘學生若經衛生單位通報為確診者,建議發病後 5 天在家休養,並核予彈性病假並不列入出缺勤紀錄。
四、為進一步防治本市登革熱疫情,並降低校園疫情擴散風險,請已確診登革熱之教職員工發病後 5 天避免到校,以請假方式辦理,依診斷證明或篩檢證明核給病假,如有課務者,所遺課務由學校調補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五、另為杜絕登革熱疫情蔓延,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噴藥者,請依噴藥單位開立的請假證明核實給予公假,所遺課務亦得由學校調補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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