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23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22600652 號函辦理。
二、旨揭學分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且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 CEFR B1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者,請考量學校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並請以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
(一)第一順位:參與縣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二)第二順位:參與縣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三、旨揭學分班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一)第一階段(實體課程, 54 小時): 112 年 7~8 月。
(二)第二階段(線上課程, 36 小時): 112 年 9~12 月。
(三)第三階段(實體課程, 18 小時): 113 年 1~2 月。
(四)第四階段─回流(實體課程, 6 小時): 113 年 7~8 月。
四、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一)國民小學教師:
1、 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3 年內( 115 年 9 月 30 日前)取得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1、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得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3 年內( 115 年 9 月 30 日前)取得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始得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五、薦送作業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請各校務必確實盤點校內師資,規劃並鼓勵符合資格且能配合上課之教師參加旨揭學分班進修,俾以推動雙語教育。
(二)另,本局業於 112 年 2 月 18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120227890 號函(諒達),請本市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 112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之學校提報雙語增能學分班薦派教師名單,請各校務必檢視本次薦送名單,勿與國教署補助計畫核定學校薦派名單重複。
六、為符合教師就近進修之需求,教育部將視本局所送教師進修名冊人數,協調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就近開班;爰請學校承辦人員於 112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前依教育階段分別至本局線上填報系統薦送名單,逾期未填報者,視同無教師進修需求。
(一)國小階段:本局線上填報系統編號第 17892 號。
(二)國高中階段:本局線上填報系統編號第 179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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