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 1101023153 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8 月 1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00108668D 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正重點摘述如下(詳參附件):
(一)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將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納入得申請留職停薪情事(修正條文第 4 條)
(二)修正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始得以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及其認定有疑義時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 5 條)
(三)修正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及其認定有疑義時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 6 條)
(四)增訂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提前復職,或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延長留職停薪時,其申請案件處理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11 條)
三、另本局 109 年 3 月 27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090406165 號函(諒達)業授權各服務機關學校,申請留職停薪與回職復薪案件,按人員類別依權責核准並免副知本局。惟為配合上開辦法第 11 條修正,本局所屬機關學校教師,倘有下列情事,自即日起,應由各服務機關學校依權責核准(如認定有疑義,得組成諮詢小組),並函報本局備查:
(一)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
(二)延長留職停薪。
(三)提前回職復薪。
四、本局歷次函釋內容與上開辦法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660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660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660
link to https://www.pwes.tn.edu.tw/modules/tad_book3/page.php?tbsn=12&tbdsn=37 \
CC License, Attribution 4.0 (CC BY 4.0)link to https://isafeevent.moe.edu.tw/ \
五、本網站之宣告,並不授與使用者代表本機關建議、認可或贊同其加值衍生
物之地位。link to https://sites.google.com/dcps.tn.edu.tw/infosafety/%E8%B3%87%E8%A8%8A%E5%AE%89%E5%85%A8%E7%A0%94%E7%BF%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