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1 年 9 月 23 日(五)前將「申請書(變更學籍或首次申請)」及「註冊繳費單收據正本等相關證件」(繳費單須看得出繳費細目, EX 學費$○、雜費$○)送人事室彙辦(國中、小免附,高中、職以上請檢附學雜費繳費單收據正本;如係影本須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註冊繳費單。)
二、若 111 學年度起,子女有「變更學籍」(如新進小學、國中、高中、大學),請填寫申請書並附繳費單收據資料;如員工本人或該名子女為「新學期首次申請」,請填寫申請書、繳費單收據並檢附戶籍資料。
三、相關提醒事項如下
(一)申請條件:公教人員子女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不含研究所)小學以上(不含幼兒園、托兒所)學校正式學生。
(二)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夫妻二人若同為公教人員,應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領。
(三)所申請之子女未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所列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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