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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21 | 點閱數: 401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 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

二、復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專任教 師及代理教師應適用前開辦法所定之支持服務。

三、為促進與維護教師心理健康及相關政策推動,請貴校 (園)配合推廣月(自 2 月 10 日起至 3 月 10 日止)運用旨揭 圖卡推廣及宣導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 四、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專 任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二)服務內容: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 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 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三)服務流程:由教師自行或經教師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 申請,由本局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所)受理協助媒 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教師進行諮商會談(如流程圖)。

(四)服務原則:

1、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 (1)本局、學校、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理本 服務時,應事先告知說明相關義務責任,以確保個 案權益,並皆以密件處理。 (2)教師求助於本服務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3)本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教師之個人資料,均應 依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非經法律 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位或他人。 (4)教師於諮商輔導過程中,得隨時要求終止服務。

2、其他事項: (1)每位教師每年以補助 4 小時諮商鐘點費為上限原 則,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若教師申請 4 小時鐘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依諮商輔導人 員所在之服務機構接續進行服務或是協助轉介,後 續服務費用由教師自行支付。 (2)為珍惜諮商輔導資源,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約定 諮商輔導時間後,因故不能前往未於前一日告知, 或諮商輔導遲到 15 分鐘以上,應自行負擔當次諮商 鐘點費;另如申請後經受託單位回覆逾 1 個月,將視為取消申請,日後如有諮商需 求,需重行提出申請。 (3)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 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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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AQI)

Tainan的即時空氣品質
2024年12月16日 09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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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