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5 月 4 日臺教師(二)字第 1100053440C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各次專長課程有所通稱,符應未來次專長課程增納之空間,增列「特定項目次專長課程」及其內涵、共通性開設原則等規範,以因應未來師資增能需求。
(二)為培育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具教學專業知能,確保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傳承,增列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課程及其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
(三)配合融合教育政策,朝整體提升幼兒園師資之特殊教育知能,增列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次專長課程及其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
(四)本次增列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及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次專長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供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註記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及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次專長課程。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發布令及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修正規定各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