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5 日府族原字第 1040348794 號令發布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原住民學生奮發向學,提升教育水準 ,以培養優秀人才,貢獻國家族群,並培育其五育之均衡發展,特訂定本 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三、現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各國民小學、國民 中學、高中(職)或大學(專)之日間部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1.國民小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 十分。 3.高中(職)、大學(專)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 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同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各級 成績標準如下: (1)初級、中級:筆試加口試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高級、薪傳級:筆試達一百零五分以上,口試達三十五分以 上。 2.一年內獲得下列競賽等級之個人單項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3.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 之。
四、原住民學生就讀下列學制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或在職專班。
(二)研究所或補修學分。 五、各學制獎助學金金額及名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人每學期一千元,並以一百五十名為原則。
(二)國民中學每人每學期二千元,並以三十名為原則。
(三)高中(職)每人每學期三千元,並以十五名為原則。
(四)大學(專)每人每學期五千元,並以五名為原則。
六、申請人以每學年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翌年三月十日前提出; 以每學年第二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當年九月十五日前提出;以傑 出表現申請者,應於獲得傑出表現證明一年內提出。
七、申請人應於前點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 :
(一)申請表一份。
(二)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三)註記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學生本人之郵局帳戶影本。
(五)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八、受理申請之區公所應於完成初審後,將相關文件函送本府,並由本府民族 事務委員會邀集相關代表七人至十三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學業成績及第五點各學制獎助學金名額,得由本府 視獎助學金經費及申請案件之多寡予以調整。但學業成績已符合第三點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且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者,不受影響。
九、申請案件經本府准予發給獎助學金者,獎助學金逕撥至學生本人之郵局帳 戶。
十、獎助學金經費來源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款及民間慈善機構或公益團體捐 贈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