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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徐文玲 - 人事室 | 2023-09-07 | 點閱數: 165

說明: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4項、第13條第1項第6款及教育部881129日書函規定略以,教職員具「85 2 1 日起至 96 12 31 日止」之「公立學校兵缺代理(課)年資」及「公立學校(實)缺代理(課)且代理(課)期間滿 3 個月以上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 10 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依該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採計該段任職年資。

二、本校同仁若有以上條件之代理教師年資,轉任正式老師之日起 10 年內,尚未補繳退撫基金,欲購買年資者,洽詢人事室。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12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年資,應予併計:

一、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經核備有案者。

二、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至七十八年間各縣(市)政府自行設立或依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相關實施計畫設立之專設或國小附設幼稚園所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

四、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經評議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學校年資。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

一、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之教職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並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三、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書者。

七、曾任經政府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予併計之年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得採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13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

二、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曾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教職員時,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教職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

四、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教職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教職員前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三款規定辦理移撥,始得併計年資。

五、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按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

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