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營區南梓實驗小學校園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 109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 100年 9月 6 日臺環字第 1000153196B 號函訂定公布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二、教育部 108年 6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年 3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97 號
貳、實施目標:
(一) 維持學校團體秩序、尊重學生權益,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
(二) 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
(三) 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遵守應有的公共道德與規範。
參、使用規定:
一、學生如需攜帶行動載具(如:手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等)到校均需由
家長同意(附件一),且於必要時方得使用手機與家長作為聯繫之用。
二、學生如攜帶行動載具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在校期間發生遺
失或毀損及個人之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
人自行負責。
三、學生於上課期間〈含課後輔導、課後社團、學習扶助班、營隊活動…等〉,均須將行動載具關機。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或各處室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
四、學生如攜帶行動載具,以學生、父母間之通話聯繫功能為主,其他功能皆
禁止在校使用,亦不得攜帶行動載具充電器至學校使用。
五、為維護學生行走時的安全,禁止邊走邊使用行動載具〈包括撥打電話〉,聽
音樂或戴耳機等行為,以避免發生危險。
六、為維護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之禮儀,學校得透過機會教育加強宣導,提升學
生使用人應有的禮儀規範。
七、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未經老師許可,禁止學生相互借用行
動載具,或使用行動載具通話、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騷
擾。
八、在校倘需要使用行動載具,應先告知導師,並儘量降低音量,以免造成他人困擾。
九、使用行動載具應以不影響教學、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倘認定有違
反相關規定,並影響前揭相關事宜之正常進行,學校得以禁止之。
肆、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
老師發現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予暫時交付學校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
教學之虞時歸還學生,並通知家長學生違規情形配合學校加以管理約束。
伍、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務組長: 教導主任: 校長:
附件一
臺南市新營區南梓實驗小學學生使用行動載具家長同意書
本人同意子弟 年 班 姓名 因(請說明申請原因)
必須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申請攜帶之行動載具資料如下:
廠牌- 機型-
手機號碼-
並願確實遵守學校規定:
一、為維護校園紀律,尊重他人權益,學生應正確使用行動載具,避免妨害他人隱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益。
二、學生應善盡安全保管行動載具之責,如在校期間遺失,依相關校規處理。
三、學生於上課期間〈含課後輔導、課後社團、學習扶助班、營隊活動…等〉,均須關機。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或各處室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
四、學生如攜帶行動載具,以撥打、接聽及親子間互傳簡訊功能為主,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使用,亦不得攜帶行動載具充電器至學校使用。如未遵照規定,由導師依班級規定處理,或經學務組通知家長後,由學生至學務組領回。
五、學生如使用行動載具過久,教師得予以詢問瞭解。如發現異常狀況,老師應立即與學生父母聯繫,俾於掌握學生狀況。
六、為維護學生行走時的安全,禁止邊走邊使用行動載具〈包括撥打電話〉,聽音樂或戴耳機等行為,以避免發生危險。
七、老師發現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歸還。老師暫時保管行動載具時,需簽註保管及歸還紀錄,並應負妥善保管之責,注意學生隱私權之保障。
本人已詳讀以上資料,並願意及配合讓子女確實遵守,子女若有違規願依相關規
定處理。
學生家長簽章:_______ 家長聯絡電話:__ 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辦法:本校學生如需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均需先向學務組提出申請,有特殊需求者亦請於同意書中說明。申請手續為: 1.填寫此張「家長同意書」。 2.經各班老師登記後,始可攜帶同意書中登記之行動載具到校。
附件二
臺南市新營區南梓實驗小學學生行動載具保管領回單【存根聯】
年 班 姓名 之行動載具,
於_ _年___月___日 星期( ) : ,因〈違規使用原因〉 ,
由〈保管人員〉 暫時保管。
並已於__年__月__日 星期( ) : ,由該生或家人確認無誤後領回,簽名以茲證明。
領回者簽名:
保管人員:
臺南市新營區南梓實驗小學學生行動載具保管領回單【收執聯】
年 班 姓名 之行動載具,
於_ _年___月___日 星期( ) : ,因〈違規使用原因〉 ,
由〈保管人員〉 暫時保管
並已於__年__月__日 星期( ) : ,由該生或家人確認無誤後領回,簽名以茲證明。
領回者簽名:
保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