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據本局第二官方語言政策指標辦理。
二、參加對象:
(一)全英教學研習:
1、本市國中小編制內英語教師及 3 個月以上英語代理教師。
2、以未參與本局與各大學合辦之全英語教學研習之英語教師為優先。
(二)英語使用能力研習:
1、本市國中小編制內非英語教師及 3 個月以上非英語代理教師。
2、以未參與本局與各大學合辦之非英語教師英語教學能力培訓研習為優先。
三、辦理時間及地點(詳見計畫):
(一)全英教學研習
1、第 1 及第 2 梯次:105 年 8 月 8 日至 10 日;地點於成功大學。
2、第 3 及第 4 梯次:105 年 9 月 7 日至 11 月 23 日;地點於嘉義大學。
(二)英語使用能力研習
1、第 1 梯次:105 年 9 月 3 日至 4 日;地點於崑山科技大學。
2、第 2 及第 3 梯次:105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6 日;地點於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四、研習成員權利與義務:
(一)全程修畢全英教學研習課程者發給研習時數 18 小時;英語使用能力研習課程者發給研習時數 12 小時。
(二)研習期間(非暑假期間)由服務學校單位核予公假。
(三)培訓期滿未請假及未缺課者由本局頒發結業證書。
(四)為增益研習成效及實踐於課堂,參加研習成員應於 105 學年度採用不同策略於校內進行教學分享或課堂演練。為追蹤研習成效,本局另調查之。
(五)鼓勵參加研習成員於服務學校辦理公開觀課,由受訓教師服務學校將教案及觀課成果表於受訓結束後 2 個月內陳報本局,核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