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主旨:民國 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
將屆,為落實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之原則,請查照轉
知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本( 111 )年 8
月 18 日發布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公告,並將於同年月
29 日至 9 月 2 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同年 11 月 26 日併憲
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辦理投票,請各機關人員於公職人員選
舉及公民投票辦理期間,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
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
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
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
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
定之行使;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
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
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
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案相關
事項,依中立法第 10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不得利用
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
一定之行使,至基於職責受指示辦理宣傳機關政策相關事
宜,或受指派代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立場之行為,則無違
中立法之規定。另依中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官(含政
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
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三、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本部已將中立法相
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
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供
各界查參,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