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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安公告

  • 「任意更改校名侵害學校聲譽之行為,恐將構成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或者第309條、第310條的妨害名譽罪,受侵害學校將依法向檢警提起告訴。遭改名學校亦將視侵權行為程度,不排除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捍衛學校聲譽,並杜絕此一歪風。」
重要 吳風誼 - 校內公告 | 2020-08-24 | 點閱數: 342

臺南市六甲區林鳳國民小學學生攜帶行動載具

*學生使用規範及家長配合事項*

  • 為維護校園安寧及尊重他人權益,學生應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並遵守下列事項
  1. 學生須先由家長或監護人填妥家長同意書,並送學校核備後方可攜帶行動載具

到校,每學年需重新申請

  1. 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於校園內一律關機,放學出校門後方可使用行動載具與家長

聯絡,非必要請儘量不要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到校,以免造成不必要困擾。

  1. 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具照相、錄音與錄影等功能者,需尊重他人隱私;且不得任

意拍攝或上傳散播檔案,以免觸犯相關法律條文,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

  1. 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請黏貼班級、姓名,以利辨別,且限申請人使用,不得轉借

    其他同學。

  1. 學生因行動載具所致之糾紛(含失竊或遺失…)完全由學生及家長自行負責,學

生及家長不得主動要求學校處理或負擔任何責任。另外,其他學生因使用行動載

違反校規之行為,由學校視狀況介入處理並通知家長。

  1. 不得於學校進行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充電。
  • 違反本規範之處理方式
  1. 學生未經申請嚴禁自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違者由教師或教導處暫時保管並通知

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

  1. 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而違反管理規範者,第一次口頭訓誡,並通知家長或監

    護人;第二次違反管理規範者,由導師暫時保管,並請學生當日領回且通知家長

    或監護人;第三次違反管理規範者,由教導處暫時保管,並請學生當日領回且通

    知家長或監護人。

  1. 未遵守「使用規範」超過三次以上者,取消該學期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之資

格,同時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交由教導處暫時保管,並請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

物品。

                                                                               臺南市六甲區林鳳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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