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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安公告

  • 「任意更改校名侵害學校聲譽之行為,恐將構成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或者第309條、第310條的妨害名譽罪,受侵害學校將依法向檢警提起告訴。遭改名學校亦將視侵權行為程度,不排除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捍衛學校聲譽,並杜絕此一歪風。」
訪客 - 幼兒園 | 2019-07-31 | 點閱數: 1004

 

新聞稿網址:https://www.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16907&s=4114547

臺南市民有福了!臺南市政府考量單一窗口及就近便民, 2 至 4 歲育兒津貼循 0 至 2 歲模式,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可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補助每人每月 2,500 元,如有第 3 名以上子女,該名幼兒除原有的 2,500 元外,每月再加發 1,000 元,共計 3,500 元,估計每年將有 4 萬名幼兒受惠。

教育局表示, 2 至 4 歲育兒津貼申請資格為符合下列條件之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有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且未正在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未正在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教保服務者(未正在就讀公立、非營利、準公共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特教學校)。符合申請資格者的家長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幼兒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也可藉由郵寄的方式送件,僅需持申請表、申請人及幼兒身分證明文件,及郵局帳戶影本申辦(申請表可至公所索取紙本,或至教育局官網「公共化與平價育兒專區」下載 http://boe.tn.edu.tw/boe/wSite/ct?xItem=7145&ctNode=426&mp=23 )。經審核確認符合資格的幼兒,教育局將自受理申請的下個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撥付育兒津貼至申請人指定的帳戶。

教育局提醒家長,如已正在請領 0 至 2 歲育兒津貼, 108 年 8 月起無須重新申請 2 至 4 歲育兒津貼,核定機關將於審核完畢後,寄發通知結果至幼兒戶籍地址。但如於 108 年 7 月 1 日前,已停止領取 0 至 2 歲育兒津貼,則須重新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2 至 4 歲育兒津貼」。

 

發稿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業務聯絡人:特幼教育科陳元翎股長  電話: 3901162

新聞聯絡人:局本部吳幸樺  電話: 2991111 轉 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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