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7 條及第 4 條附表,業經行政院於 108 年 4 月 29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330663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8 年 4 月 2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330662 號函辦理。 二、考量極端氣候影響日益加劇,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可能造成之影響已不亞於颱風來襲,應一併注意防範,爰修正旨揭作業辦法,將上開天然災害納入相關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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