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已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修正全文;案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會同修正發布,先予敘明。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及第 24 條之 1 規定,將本辦法「因公」用語修正為「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並於條文內明定「意外」之意涵,同時修正請求權時效為十年、遺族請領相關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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